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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记录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次数:0

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记录制度》(冀法〔2017〕22号,以下简称《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省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自我规范化的深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自《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在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之后,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实践中,有个别行政复议机构出现了证据未留存而导致的应诉困难,甚至导致了败诉后果。为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六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全过程记录的概念,确定了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和方式,确定了全过程记录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接待受理环节应做好的相应记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接待、补正,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转送处理,以及办理行政复议监督事项应记录的相应内容。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审查办理环节应做好的相应记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各个程序,调查方式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所需要留存和制作的记录。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决定送达环节应做好的相应记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各种结案方式和送达方式所对应的应留存入卷的记录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在结案后如何入卷归档,如何管理的内容。

第六章明确了《制度》的施行日期。

三、征求意见吸收情况

《制度》初稿完成后,按照有关程序征求了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我办在深入研究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后,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专门召开会议邀请上述各单位与会探讨,进一步对《制度》二稿进行修改,再次吸收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最终定稿,以省法制办文件形式下发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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